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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貴會擬於電話簿刊登推薦優良廠商名單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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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091002349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04 月 1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用藥管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會擬於電話簿刊登推薦優良廠商名單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 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貴會係依「 商業團體法」成立之商業團體,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 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依法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 二、本案貴會擬於電話簿刊登推薦優良廠商名單乙節,請回歸「商業團體 法」,逕洽該法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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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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