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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貴轄○○公司之產品鋰電池蕊是否適用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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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102008274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10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 貴轄○○公司之產品鋰電池蕊是否適用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之範疇 ,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102 年 9 月 12 日環業字第 1023402191 號函。 二、查「1,3-丙烷礦內酯」為本署公告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列管編號: ○○○),其管制濃度為 1% W/W ;依 貴局來函說明二所述,該 公司申請使用含毒性化學物質「1,3-丙烷礦內酯」1 %至 3% W/W 之電解液,已達管制濃度以上,爰其運作該毒性化學物質前,應依毒 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7 條第 4 項相關規定,向 貴局申報毒理相 關資料。 三、而該公司運作列管毒性化學物質所製造出之產品鋰電池蕊,其製程中 充填毒性化學物質電解液之行為,即屬運作行為中之使用行為。倘成 品鋰電池蕊確認經封裝且在正常使用狀況下不會造成環境危害者,非 屬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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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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