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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本署100年7月20日修正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申報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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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100010449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1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內容: |
主 旨:本署 100 年 7 月 20 日修正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
項」申報疑義。
說 明:一、本署業於 100 年 7 月 20 日公告列管鄰苯二甲酸酯類、甲醯胺及
安殺番等毒性化學物質,相關業者須依該公告附表四所列改善期限(
公告後半年至一年半期間)前完成符合各項規定,並依毒性化學物質
管理法規定,申請取得許可證、登記文件、核可文件或備查。
二、另該公告修正調整列管分類之列管毒性化學物質鄰苯二甲酸二(2-乙
基己基)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甲酯(DMP) 及鄰苯二甲酸二丁
酯(DBP) ,於前述改善限期屆期前之銜接管制規範,本署業於 100
年 8 月 31 日以環署毒字第 1000075484 號函函釋在案。
三、既有運作業者於前述附表四改善期限內,其申報運作紀錄及申請運送
聯單一節,本署已於毒性化學物質登記申報系統增設毒性化學物質「
虛擬證號申請」功能,公告前已運作該毒性化學物質之既有運作業者
,在改善期限前尚未取得相關毒性化學物質證件時,可先申請取得虛
擬證號,即可上網進行申報運作紀錄及運送聯單申請。
四、至於公告後才開始運作該毒性化學物質之業者,不適用前述附表四之
改善期限,亦即應取得相關毒性化學物質證件後始得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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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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