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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轉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依規費法規定,申請免繳交毒性化學物質核可文件規費釋示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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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099004033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5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內容: |
主 旨:函轉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依規費法規定,申請免繳交毒性化學物 質核可文件規費釋示乙案。 說 明:一、查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係屬政府機關(構 ),其運作之業務(包括檢驗)均係配合衛生政策所執行之公務,據 此,符合依規費法第 7 條所指「公務需要」規定,該機關(構)申 請毒性化學物質許可證、登記文件及核可文件得免徵審查費及證書費 。 二、另所詢有關國內所有公家機關學校申請毒性化學物質相關證照(文件 )時,是否皆適用規費法第 7 條規定免繳交規費乙節,依規費法第 7 條「各機關學校為特定對象之權益辦理下列事項,應徵收行政規費 。但因公務需要辦理者,不適用之…」,所稱「公務需要辦理者」, 本署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執行公務之特性,目前認定僅適用於政府機 關(構),不適用於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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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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