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函請協助處理含環氧乙烷(Ethyleneoxide)之廢棄鋼瓶乙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毒字第099003246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14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7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容: 主    旨:函請協助處理含環氧乙烷(Ethylene oxide)之廢棄鋼瓶乙案。
說    明: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20 條規定:「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停
          止運作期間超過一個月者,負責人應自停止運作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所剩
          之毒性化學物質列冊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依下列方式處理之:一、退回
          原製造或販賣者。、、、四、依廢棄物清理有關法規規定處置。」;另依
          廢棄物清理法第 28 條規定,事業廢棄物之清理,除再利用外,應以「自
          行、共同或委託之方式清除、處理」。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