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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有關函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遭停工案件是否適用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0條停止運作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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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099002270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4 月 01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1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函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遭停工案件是否適用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20 條停止運作之相關規定,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0 條所稱「停止運作」
係指運作人主觀上有結束部分或全部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之情形(參考
本法施行細則第 8 條);本法第 21 條「視為停止運作」係指就運
作人之外觀情形依法律規定,亦即第 1 類至第 3 類毒性化學物質
之運作,有下列情節者「視為停止運作」(一)未經主管機關核准,
中止運作一年以上;(二)中止運作六個月以上,經主管機關認定有
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三)依本法規定撤銷、廢止其許可
證、登記、核可或勒令歇業等情形之一者。又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本法第 21 條所稱中止運作,指中斷製造、輸入、販賣、使
用或貯存運作達二年之情形,先予敘明。
二、依來函所詢業者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由主管機關命其停工」,依上
開規定,宜先究明運作人主觀上是否有本法第 20 條「停工」意願,
是否有結束部分或全部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之情形;倘若無,再檢視是
否符合本法第 21 條各款規定要件,有無「視為停止運作」之情事,
若判定其為「停止運作」,始得依本法第 20 條規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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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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