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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所函「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有關容器、包裝標示之規定與「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之規定何者優先適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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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098009473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11 月 0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內容: |
主 旨:所函「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有關容器、包裝標 示之規定與「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之規定何者優先適用疑義 ,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按「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 標購海關拍賣或輸入毒性化學物質,其容器、包裝之標示應自海關提 領起 4 日內完成,並備物質安全資料表。以上所規範者,係要求運 作人必須於規定期限內完成標示等相關規定。 二、另依「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第 11 條規定,於勞工從事 卸放、搬運、處置或使用危害物質作業時,仍應依本規則辦理。以上 所規範者,係要求勞工有發生「卸放、搬運、處置或使用」之行為時 ,必須於從事該等行為前完成標示等相關規定。 三、綜上所述,兩者所規範之主體要件並不相同,倘一化學物質同時屬毒 性化學物質及危害物質,應同時符合「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 資料表管理辦法」及「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之規範,並 無何者優先適用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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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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