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乙炔鋼瓶中溶劑二甲基甲醯胺之申請毒性化學物質名稱、濃度及運作量紀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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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097006920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9 月 0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內容: |
主 旨:函詢乙炔鋼瓶中溶劑二甲基甲醯胺之申請毒性化學物質名稱、濃度及運作 量紀錄方式,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有關乙炔鋼瓶使用二甲基甲醯胺做為溶劑,其申請及申報方式如下: (一)業者如自國外進口尚未充填乙炔之二甲基甲醯胺濃度 100%w/w 鋼 瓶 27.8 公斤,其運作行為屬「輸入」,應以二甲基甲醯胺及濃度 100%w/w 之毒性化學物質名稱及成分含量申請輸入許可證或核可文 件。 (二)俟於國內充填 10.7 公斤乙炔進入上述進口鋼瓶,此時二甲基甲醯 胺濃度約為 72.2%w/w 再販賣,其運作行為屬「製造」,應以二甲 基甲醯胺及濃度 72.2%w/w 之毒性化學物質名稱及成分含量申請製 造許可證或核可文件。另依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申請毒性化學物質製造許可證者,其輸入自用 原料之毒性化學物質,得合併於製造許可證申請,免另申請輸入許 可證。故本案建議可申請二甲基甲醯胺濃度 72.2%w/w 至 100%w/w 製造許可證或核可文件。 (三)使用已完成充填乙炔內含二甲基甲醯胺鋼瓶,其運作行為屬「使用 」,因該鋼瓶內二甲基甲醯胺濃度係隨使用時間而變,故應以實際 運作變異濃度範圍之成分含量提出申請使用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 如運作濃度 70%w/w 至 100%w/w,之成份含量範圍提出申請;而毒 性化學物質名稱則以二甲基甲醯胺登錄。 (四)至於上述 3 種運作行為之運作紀錄申報方式,應於運作紀錄表及 申報表內勾選「其它」,並於備註欄載明「乙炔溶劑(二甲基甲醯 胺)純物質重」;如鋼瓶中二甲基甲醯胺濃度 100%w/w 27.8 公 斤,則應登錄 27.8 公斤;如鋼瓶中二甲基甲醯胺濃度 95.7%w/w 22 公斤,則應登錄 22 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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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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