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有關貴公司函詢毒性化學物質三氟化硼及磷化氫之標示是否符合法規所定標示乙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毒字第097004621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23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7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容: 全文內容:有關貴公司函詢毒性化學物質三氟化硼及磷化氫之標示是否符合法規所定
     標示乙案,本署「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第三條
     有關容器、包裝之標示規定,包括圖示及內容(含中英文名稱、中英文主
     要成分、警示語、危害警告訊息、危害防範措施及製造商或供應商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均應明顯標示,貴公司因容器空間而將危害圖示置於左側
     (如附件),若能清楚呈現應標示之圖示及內容,仍屬符合上開管理辦法
     之規定。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