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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依關稅法第26條之暫時儲存不須辦理貯存登記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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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096007498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1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關稅法第 26 條規定:「未完成海關放行手續之進出口貨物,得經
海關核准,暫時儲存於貨棧或貨櫃集散站。」;另依海關管理進出口
貨棧辦法規定:「貨棧係指經海關核准登記專供存儲未完成海關放行
手續之進口、出口或轉運、轉口貨物之場所。」;又依轉口貨物通關
及管理作業要點規定:「一般轉口貨物通關作業:指進口運輸工具載
運入境,暫時卸存海關指定之進口貨棧或貨櫃集散站之貨物,辦理轉
船(機)出口之通關程序。倘經海關放行後,則須提領出站(倉)」
,先予說明。
二、將進口毒性化學物質二異氰酸甲苯(TDI )在台中港卸船整櫃暫存,
不辦理海關放行手續,數天後原櫃再裝船轉運出口乙節,係屬上述所
稱「暫時儲存」行為,得不須辦理貯存登記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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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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