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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垃圾資源回收廠重置經費依廢棄物清理法及環境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編列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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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2011448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永續消費回收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市垃圾資源回收廠重置經費依廢棄物清理法及環境污染防制基金收 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編列一案,復如說明,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為執行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應依清除處理成本,向指定地區 內家戶及其他非事業徵收費用。」另依同法第 26 條第 3 項規定: 「機具、設備、設施、復育成本及民有民營一般廢棄物焚化廠之建設 成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 90 年起專款專儲,並於 91 年成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90 年專儲之清除處理費,應於基 金成立後轉存。」及同條第 5 項規定:「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 應專款專用於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機具或設備、設施之重置及一般廢 棄物處理場(廠)之復育。」 二、建請貴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5 條及第 26 條規定之項目,覈實計算 各項實際成本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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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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