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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貴公司函詢「55吋電子白板」及「21.5吋AIO三合一電腦」應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率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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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基字第102010799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有關 貴公司函詢「55 吋電子白板」及「21.5 吋 AIO 三合一電腦」 應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率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 99 年 12 月 27 日環署廢字第 0990016018 號公告,電子電器中 電視機項目係包含影像管類,非影像管類(本類限使用交流電)及彩 色影像投射機(指內投式彩色影像投射電視機);資訊物品中監視器 項目包含 CRT 及 LCD;依 98 年 8 月 31 日環署廢字第 0980076 145 號解釋令,有關應回收廢資訊物品之責任業者範圍,應併參照本 解釋令補充規範,係指可與「個人電腦」連接之設備、裝置,業者所 製造、輸入之商品如符合上揭功能者,則不論其名稱及使用對象為何 ,皆屬列管範圍。而前述所稱「個人電腦」,係指使用於一般消費者 之電腦。若為工業用、具特殊規格者,因具有不同於個人消費性質之 空間及作業系統以滿足特殊作業環境需求,則非屬現行本署列管責任 物範圍。另依 102 年 8 月 5 日環署廢字第 1020066974 號公告 責任業者範圍,自 103 年 3 月 1 日起生效,電子電器中「電視 機」係使用交流電,包含影像管類、非影像管類及彩色影像投射機( 指內投式彩色影像投射電視機),並含有或預留電視調諧器(Tuner )位置,或螢幕對角線尺寸逾 27 吋之影像輸出裝置。 二、依前述原則判定, 貴公司提送「55 吋電子白板」商品係本署公告 列管「電視機」責任物範圍,應依規定辦理登記、申報並繳納回收清 除處理費;而「21.5 吋 AIO 三合一電腦」則應依其組成項目分別 按資訊物品各元件(如主機板、電源器、硬式磁碟機、機殼及監視器 )之費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而自 103 年 3 月 1 日起,如顯 示器超過 27 吋則應以電子電器中「電視機」項目進行申報。 三、惟如進口前項商品內含本署其他公告列管項目(如:乾電池等),仍 應依規定辦理相關作業。另本署公告各項應回收廢棄物及責任業者範 圍,皆隨責任物產品之推陳出新致有重新檢討與定義之可能爾後若認 定屬列管責任物,即應依「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規定辦 理相關登記、申報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等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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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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