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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地方機關環保車輛駕駛安全獎金支給要點」第2點所稱駕駛是否包含動力膠筏駕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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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2009644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綜合規劃 |
內容: |
主 旨:函詢「地方機關環保車輛駕駛安全獎金支給要點」第 2 點所稱駕駛是否 包含動力膠筏駕駛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旨揭要點第 2 點規定略以,本要點所稱駕駛,指下列人員:(一) 實際從事駕駛清潔車輛之駕駛。但不含行政車輛之駕駛。(二)重機 械、特種車輛之操作手。 二、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規定,車輛係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 ,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 力車輛。另查工程重機械編管及運用辦法第 3 條規定略以,工程重 機械編管範圍如下:(一)推土機(輪型、履帶型)…(十三)瀝青 分佈機(自動式、拖載式)。爰此,動力膠筏似非屬旨揭要點所稱之 環保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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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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