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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違規廣告物執行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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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2009550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環境衛生 |
內容: |
主 旨:有關違規廣告物執行疑義,詳如說明,復請查照。 說 明:一、電信法第 8 條第 3 項規定,擅自設置、張貼或噴漆有礙景觀之廣 告物,並於廣告物上登載自己或他人之電話號碼或其他電信服務識別 符號、號碼,作為廣告宣傳者,廣告物主管機關得通知電信事業者, 停止提供該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 二、本案業者規避標示電話號碼部分數字,如仍足供辨識,為確定污染事 實,避免誤罰,應主動同時進行查證工作,查證該違規廣告物上之電 話號碼確有作為廣告宣傳之用,作成紀錄或錄音存證,做為貴局依電 信法第 8 條第 3 項規定通知電信業者停話,及後續裁處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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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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