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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應負責清理都市污水處理廠所產生廢棄物之機關疑義案,請協助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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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2009374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11 月 0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主 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應負責清理都市污水處理廠所產生廢棄物之機 關疑義案,請協助釋疑,請查照。 說 明: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一般廢棄物應由執行機關負 責清除,並作適當之衛生處理。但家戶以外所產生者,得由執行機關 指定其清除方式及處理場所。目前都市污水處理廠所產生之廢棄物屬 家戶以外之一般廢棄物,應由執行機關清理或由其指定方式、場所辦 理。 二、另依上開條文第 2 項規定,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執行機關得 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或依報經中 央主管機關核准之方式辦理。故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除無合格 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或基於特殊考量,依報經中央主管機關 核准之方式辦理以外,執行機關不得委託未具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 機構代為清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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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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