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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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貴轄部分私立學校兼使用地下水,其ㄧ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之徵收請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4條第3項及第5項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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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2005897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7 月 1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綜合規劃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貴轄部分私立學校兼使用地下水,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之徵 收得否依臺中市「一般事業廢棄物代清除處理收費標準」第 5 條辦理疑 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廢棄物清理法第 24 條第 3 項及第 5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得衡酌實際作業需要,增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 以外之費用徵收相關規定及收費證明標誌;其中增訂費用徵收相關規 定,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二、本案貴局如規劃以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 3 條規定以外 之方式徵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請依上開規定由臺中市政府增訂 費用徵收相關規定,並送本署備查後,據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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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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