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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貴轄○○公司函詢廢輪胎處理後產生之鋼絲出口一案,請貴局本權責給予輔導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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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2005024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6 月 20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貴轄○○公司函詢廢輪胎處理後產生之鋼絲出口一案,請貴局本權責給予
輔導協助,請查照。
說 明: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事業廢棄物之輸入、
輸出、過境、轉口,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
件,始得為之;…但事業廢棄物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者,不在此限」。本署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
之事業廢棄物種類」共計 19 項,其中已包含「廢鋼(含不銹鋼)」
。
二、本案請貴局參酌上述原則,並依個案事實,提供該公司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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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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