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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所詢轄內建材行、室內設計公司或水電行,清運家戶裝潢修繕產出之營建混合物,是否有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第9條及第41條之適用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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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2004731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6 月 1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所詢轄內建材行、室內設計公司或水電行,清運家戶裝潢修繕產出之營建 混合物,是否有廢棄物清理法第 2 條、第 9 條及第 41 條之適用一案 。 說 明: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41 條規範意旨,受託清除廢棄物(一般廢棄物或 事業廢棄物),應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並應依同法第 9 條規定 ,於清運機具隨車持有載明廢棄物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 供檢查。 二、本案所詢裝潢修繕產出之物質,如屬廢棄物,無論是否有污染環境衛 生之情形,均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即規範建材行、室內 設計公司或水電行於清運時,應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並應隨車攜 帶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方屬合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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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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