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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所詢轄內「○○有限公司」從事化學品槽櫃清洗作業,是否應取得廢棄物處理許可證一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101011195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容: 主    旨:所詢轄內「○○有限公司」從事化學品槽櫃清洗作業,是否應取得廢棄物
          處理許可證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2  條第 11 款規
              定,事業廢棄物貯存容器之清洗屬事業廢棄物之處理方法。
          二、本案事業廢棄物貯存容器之清洗,除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第 41 條但書
              或同法第 29 條及第 39 條規定,可免取得公民營清除處理許可文件
              外,未經取得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不得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行為
              。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