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貴局函詢本署公告之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有關營造業部分疑義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1009761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綜合規劃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本署公告之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有關營造業部
分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 99 年 8 月 10 日本署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
業」公告事項一(二十五)列管之營造業,其列管第三階段,係指所
統包或單獨承攬之工程屬自 96 年 8 月 1 日起繳交空氣污染防制
費之營建工程,且其興建工程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工程合約經
費為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者,屬公告列管對象。另列管之營造業其「
興建工程面積」列管門檻係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
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工程面積認定。
二、本案依貴局所述,倘若個人雇工之營建工程係屬 96 年 8 月 1 日
起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且其興建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工程合約
經費為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者,則屬公告列管之對象。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