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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貴轄○○有限公司函詢廢棄物輸入資格一案,請貴局依權責給予輔導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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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1008156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9 月 18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貴轄○○有限公司函詢廢棄物輸入資格一案,請貴局依權責給予輔導協助
,請查照。
說 明:一、依「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第 4 條及第 5 條規定略
以,廢棄物之輸入,應由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清理機構或經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認可具再利用資格及能力之事業向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申請,並經核發許可文件後,始得輸入。
二、前述「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具再利用資格及能力之事業」係
指對於業者申請輸入再利用之廢棄物種類,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審查並核發有再利用資格及能力之證明文件,並非指國內領有「應回
收廢棄物處理業」之業者。
三、本案請貴局了解所轄公司之個案事實及訴求,逕依權責予以輔導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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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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