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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風景特定區內海岸漂流物清理權責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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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1005776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7 月 3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公害陳情與督察 |
內容: |
主 旨:風景特定區內海岸漂流物清理權責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環境保護局○年○月○日第○○○○○號函辦理。 二、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1 款規定略以,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 衛生有關之一般廢棄物,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同條第 9 款規定略以,道路之安全島、綠地、公園及其他公共場所,由管理機 構清除一般廢棄物。另土地法第 2 條規定略以,交通水利用地,如 道路、溝渠、水道、湖泊、港灣、海岸、堤堰等均屬土地之範圍。是 以,在前述土地、公園、綠地或其他公共場所之一般廢棄物,應由相 關責任對象及管理機構清除。 三、法務部 100 年 11 月 14 日法律字第 1000016084 號函釋(影本如 附件)略以,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1 款規定,係課予土地或建 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負擔清除其管理土地上一般廢棄物之 社會義務,此行政法上義務係就該土地或建築物有實際管領力之人課 予狀態責任,並非因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對危害發生間有因果關 係而承擔責任,除係因不可抗力或無期待之可能原因外,苟有違反之 狀態即應負責。 四、本案風景特定區內海岸漂流物如屬廢棄物清理法規範之一般廢棄物, 依同法第 11 條第 1 款規定,該土地或建築物有實際管領力者負有 狀態責任,應盡清除一般廢棄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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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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