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函詢「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第2條有關廢棄物「輸出」之定義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101005265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容: 主    旨:貴局函詢「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第 2  條疑義案,復請查
          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1  年○月○○日○○字第○○○○號函。
          二、依旨揭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輸入」係指將其他國家之
              廢棄物運至我國之行為,但不包括轉口。亦即廢棄物運抵我國後,即
              使未辦理報關或通關進口,在實務上仍屬廢棄物輸入行為。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