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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 標題: | 廢/停事業將公告再利用之廢棄物交由符合其所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再利用規定之再利用機構,惟再利用檢核表未登載確實,是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疑義一案 |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10043245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5 月 23 日 |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 內容: | 主    旨:事業將公告再利用之廢棄物交由符合其所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再 利用規定之再利用機構,惟再利用檢核表未登載確實,是否違反廢棄物清
 理法規定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環境保護局○○年○月○日○○字第○○○○○號函辦理。
 二、再利用機構如符合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
 管理辦法規定,進行再利用者,尚無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39 條及
 上開管理辦法規定。
 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授權公告「應檢具事業廢
 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其中公告事項八(三)規定「…進行再利
 用之事業,應檢具再利用檢核表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申請再利用機構管制編號,再由該等機關核發再利用機構管制編號」
 ,檢具再利用檢核表係上開規定之申請管制編號程序,以利網路申報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等相關資料。如再利用機構之再利用檢核表(
 含廢棄物來源、最大月再利用量…等資料)與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或相關規定不符,地方環保機關應輔導再利用機構修正。又事業廢棄
 物清理計畫書與相關規定或實際運作不符者,事業(含再利用機構)
 如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變更送主管機關審核,將涉違反廢
 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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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