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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有關函詢事業所產之廢玻璃棉應適用之廢棄物代碼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101003870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11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容: 主    旨:有關函詢事業所產之廢玻璃棉應適用之廢棄物代碼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1  年 5  月 9  日環廢字第 1010017448 號函。
          二、「廢棄物及再生資源代碼表」中,代碼 R-0401  係指「公告可直接
              再利用之經濟部所轄事業產生之廢玻璃(瓶、屑、CRT 面板玻璃、玻
              璃纖維、未注入液晶之面板玻璃)。」與廢玻璃棉(代碼 D-0402,
              係非有害之防火、隔音玻璃棉材質),分屬不同廢棄物。
          三、本案應適用之廢棄物代碼認定,請貴局本於權責依前述說明原則依據
              個案事實據以認定。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