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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 標題: | 貴公司函詢所使用之塑膠包裝盒是否為公告應回收廢棄物一案 |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發文字號: | 環署基字第1010028896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4 月 23 日 |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 內容: | 主    旨:貴公司函詢所使用之塑膠包裝盒是否為公告應回收廢棄物一案,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    明:一、查本署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所公告「應由製造、
 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
 、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之附表一中,已明定「平板容器」與「非平
 板類免洗餐具」為公告應回收廢棄物範疇。其中「平板容器」係指以
 表二之紙、塑膠或生質塑膠製成之平板加工製成之容器或容器之蓋,
 例如盒、蓋、盤、托盤、速食容器、免洗餐具等。免洗餐具係指專供
 餐飲消費者一次使用,用過即丟之特性而設計加工製成之餐具,客觀
 上不再經洗滌後重複提供消費者使用者,包括杯、碗、盤、碟、餐盒
 及其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內盤。
 二、對於「平板容器」與「非平板類免洗餐具」之回收清除處理費之繳費
 責任者,依前述公告之公告事項三,係由製造或輸入「平板容器」與
 「非平板類免洗餐具」之物品責任業者繳費,並辦理相關登記、申報
 與標示容器回收相關標誌等事宜;惟「平板容器」或「非平板類免洗
 餐具」供容器商品製造業「裝填物品成商品」者,該平板容器或非平
 板類免洗餐具之回收清除處理費依前項公告之公告事項六,則由容器
 商品製造業者負責申報、繳納與標示容器回收相關標誌等作業。
 三、依  貴公司來函說明與檢附之圖片觀之,貴公司使用之 PET  塑膠材
 質上蓋與 PP 塑膠材質下盒,製造廠商為○○股份有限公司,該等蓋
 與盒,為前述公告之「平板容器」範疇,屬公告應回收之廢棄物。其
 使用之地點或方式並不因其於門市銷售、趴趴 go 餐車或網路宅配,
 而有不同。至於繳費義務人為何?因  貴公司並未述明容器商品相關
 製作方式,倘若係屬前述公告事項六,以平板容器裝填食品成商品者
 ,則  貴公司為容器商品之製造者,屬容器責任業者範圍,應依規定
 辦理相關登記、申報與繳費等事宜。
 四、對於「裝填物品成商品」,本署曾有函釋,即指「以容器裝填物品成
 商品,且裝填之場所與該商品販賣予消費者之場所不同,另若該商品
 係供食用或飲用,其容器或包裝為消費者拆封後不可復原之商品包裝
 形態」,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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