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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公司函詢所代理之○國品牌-○○之保養品,其塑膠容器之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應如何標示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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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基字第101002745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4 月 1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貴公司函詢所代理之○國品牌-○○之保養品,其塑膠容器之塑膠材質回 收辨識碼應如何標示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應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物品或容器責任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 、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公告規定,塑膠容器除應標示容器回收標 誌外,並應依其塑膠材質標示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其中,塑膠材質 回收辨識碼分為 1 至 7 號,其中 1 號為聚乙烯對苯二甲酸酯( PET) (圖樣)、2 號為高密度聚乙烯(HDPE)(圖樣)、3 號為聚 氯乙烯(PVC) (圖樣)、4 號為低密度聚乙烯(LDPE)(圖樣)、 5 號為聚丙烯(PP)(圖樣)、6 號為聚苯乙烯(PS)(圖樣),7 號為其他(圖樣)。 二、依 貴公司來函說明及所附產品圖片,「○○○身體乳-200ml」等 6 項保養品之裝填容器材質均為 MDPE 。 三、經查詢 MDPE 之相關屬性資料,並查訪 MDPE 塑膠原料製造業者、塑 膠領域之專家與廢塑膠處理廠後,現階段 MDPE 之塑膠材質回收辨識 碼標示建議為 4 號(圖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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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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