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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 標題: | 產出之廢溶劑經物理蒸餾後,送回原生產製程作為原料,係為廠(場)內自行處理或廠(場)內自行再利用疑義一案,請貴局依個案事實認定 |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10028277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4 月 05 日 |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 內容: | 主    旨:產出之廢溶劑經物理蒸餾後,送回原生產製程作為原料,係為廠(場)內 自行處理或廠(場)內自行再利用疑義一案,請貴局依個案事實認定,詳
 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年○○月○○日○○字第○○○○○○號函。
 二、依本署 96 年 12 月 24 日發布之「從事事業廢棄物廠(場)內自行
 再利用及自行處理認定原則」第 1  點規定,廠(場)內自行再利用
 係指事業將其產生之事業廢棄物「送回原生產製程」當作原料或將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再利用種類,使用於規定之再利用用途。
 如事業將其產生之事業廢棄物於廠(場)內使用,但非屬前開認定原
 則第 1  點規定者,即屬廠(場)內自行處理。
 三、檢送「從事事業廢棄物廠(場)內自行再利用及自行處理認定原則」
 1 份供參,建請貴局依個案事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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