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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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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或清理機構處理後製程產出物之認定,請依本署100年5月9日環署廢字第1000036827號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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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1002010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3 月 0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主 旨: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或清理機構處理後製程產出物之認定,請依本署 100 年 5 月 9 日環署廢字第 1000036827 號令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雲林縣環境保護局 101 年 2 月 1 日雲環廢字第 101100176 2 號函副本辦理。 二、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或清理機構屬「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 業」,其處理後之製程產出物認定,應依本署 100 年 5 月 9 日 環署廢字第 1000036827 號令認定原則,環保單位對於事業所提之事 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以下簡稱廢清書),應謹慎審理,必要時應請 事業提供產品種類、成分、規格、形態、顏色、數量、照片、用途或 流向等資料,以供審查,並應確認產品之說明屬合理、技術可行且流 向無虞。 三、又處理、清理機構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向 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許可證時,如涉及處理後製程產出物之認 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遵依上開廢清書審查原則審查相關許可 申請文件,且其許可內容應與廢清書登載之內容相同。 四、因此,處理或清理機構處理後之製程產出物,如已載明於廢清書「主 要產品(副產品)種類及產量」欄位,且詳細說明相關產品之成分、 規格及使用用途等,並經地方政府審查核准後,應屬產品,且應與該 等機構之許可證相關內容相同。另處理、清理機構後續依核准之廢清 書與許可證內容進行產品使用或販售等行為,亦屬合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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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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