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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貴轄○○有限公司詢問一般事業廢棄物(使用過後之廢機油)輸入相關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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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1001144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2 月 13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貴轄○○有限公司詢問一般事業廢棄物(使用過後之廢機油)輸入相關疑
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1 年 2 月 7 日○市○字第○○○○○○號函。
二、查本案貴局已於 101 年 2 月 7 日以○市○字第○○○○○○號
函復在案,今本署僅針對該函說明二、(四)之廢棄物輸入資格說明
如下:
(一)依「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第 4 條及第 5 條規定
,申請廢棄物輸入者之資格,僅限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清理機構或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具再利用資格及能力之事業。
(二)符合上述資格之輸入者,其廢棄物處理、清理許可證,或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認可之再利用資格及能力證明文件上,應載明可處理
或再利用該項擬進口之廢棄物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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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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