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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 標題: | 廢/停貴轄○○有限公司詢問一般事業廢棄物(使用過後之廢機油)輸入相關疑義一案 |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10011442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2 月 13 日 |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 內容: | 主    旨:貴轄○○有限公司詢問一般事業廢棄物(使用過後之廢機油)輸入相關疑 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1  年 2  月 7  日○市○字第○○○○○○號函。
 二、查本案貴局已於 101  年 2  月 7  日以○市○字第○○○○○○號
 函復在案,今本署僅針對該函說明二、(四)之廢棄物輸入資格說明
 如下:
 (一)依「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第 4  條及第 5  條規定
 ,申請廢棄物輸入者之資格,僅限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清理機構或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具再利用資格及能力之事業。
 (二)符合上述資格之輸入者,其廢棄物處理、清理許可證,或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認可之再利用資格及能力證明文件上,應載明可處理
 或再利用該項擬進口之廢棄物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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