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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公司○○區處有關高鐵○○站周遭土地因尚未與○○縣政府完成點交,是否為廢棄物清理法所規定之清除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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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1000629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1 月 1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綜合規劃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局函詢○○公司○○區處有關高鐵○○站周遭土地因尚未與○○縣 政府完成點交,是否為廢棄物清理法所規定之清除義務人,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0 年 11 月 24 日○字第○○○○○○號函。 二、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1 款規定,一般廢棄物,除土地或建 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外,其餘在 指定清除地區以內者,由執行機關清除之。 三、本署 96 年 6 月 6 日環署廢字第 0960040292 號函(如附)略以 :行政機關於違法裁罰時,於同一法條中,應選擇行為責任優先於狀 態責任,同屬狀態責任,則有直接管領力者(近者),優先於無直接 管領力者(遠者)而受處罰。 四、至於同屬狀態責任之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其清理義務之認 定,應依上開原則辦理。本案建請貴局逕依該土地實際使用情況及相 關法規予以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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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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