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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有關禽畜糞再利用之適法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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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0010659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12 月 05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有關禽畜糞再利用之適法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禽畜糞係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農業事業廢棄物
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公告再利用種類,再利用用途可作為有機
質肥料之原料,再利用機構資格應為「農民、農會、合作社或農業產
銷班所附設之堆肥場(舍)…」,且須具有醱酵之相關設備或設施等
。爰此,從事收受禽畜糞再利用機構即應符合上述規定。
二、農民、農會、合作社或農業產銷班所附設之堆肥場,屬「廢棄物清理
法」第 2 條規範之事業(農場),故其收受禽畜糞進行再利用,依
本署 99 年 8 月 10 日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
、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公告事項 3
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公告事項 8 規定,辦理
再利用檢核及管制編號申請等相關作業,並無疑義。惟農民使用禽畜
糞堆肥醱酵過後之肥料產品,係屬「使用再利用產品」行為,尚與上
開規定無涉。
三、副本(含○○縣環境保護局來函影本)抄送農委會,有關禽畜糞製成
有機質肥料之再利用管理方式疑義部分,惠請逕復○○縣環境保護局
,並副知本署;另地方環保局於執行審查再利用檢核作業,如須地方
農政單位配合提供專業意見時(如再利用機構資格、有機質肥料產品
、醱酵設備等是否符合再利用管理方式之判定等),建請轉知所屬惠
予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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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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