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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 標題: | 廢/停有關禽畜糞再利用之適法疑義 |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00106590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12 月 05 日 |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 內容: | 主    旨:有關禽畜糞再利用之適法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禽畜糞係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農業事業廢棄物
 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公告再利用種類,再利用用途可作為有機
 質肥料之原料,再利用機構資格應為「農民、農會、合作社或農業產
 銷班所附設之堆肥場(舍)…」,且須具有醱酵之相關設備或設施等
 。爰此,從事收受禽畜糞再利用機構即應符合上述規定。
 二、農民、農會、合作社或農業產銷班所附設之堆肥場,屬「廢棄物清理
 法」第 2  條規範之事業(農場),故其收受禽畜糞進行再利用,依
 本署 99 年 8  月 10 日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
 、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公告事項 3
 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公告事項 8  規定,辦理
 再利用檢核及管制編號申請等相關作業,並無疑義。惟農民使用禽畜
 糞堆肥醱酵過後之肥料產品,係屬「使用再利用產品」行為,尚與上
 開規定無涉。
 三、副本(含○○縣環境保護局來函影本)抄送農委會,有關禽畜糞製成
 有機質肥料之再利用管理方式疑義部分,惠請逕復○○縣環境保護局
 ,並副知本署;另地方環保局於執行審查再利用檢核作業,如須地方
 農政單位配合提供專業意見時(如再利用機構資格、有機質肥料產品
 、醱酵設備等是否符合再利用管理方式之判定等),建請轉知所屬惠
 予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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