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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貴局函詢○○有限公司擬輸出「鎢」和「鉬」邊材,是否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種類一案,請 貴局本權責,依個案事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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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0009797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11 月 09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有限公司擬輸出「鎢」和「鉬」邊材,是否屬產業用料需求
之事業廢棄物種類一案,請 貴局本權責,依個案事實認定,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100 年 10 月 28 日環廢字第 1000081577 號函。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事業廢棄物之輸入、
輸出、過境、轉口,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
件,始得為之;…但事業廢棄物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者,不在此限」,本署公告修正「屬產業用料
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種類」,其中已包含「廢單一金屬(銅、鋅、鐵、
鋁、錫、鈦、銀、鎂、鍺、鎳、鎢)」1 項,且應符合以下全部要件
:
(一)不含汞成分。
(二)具金屬性質(如金屬、合金或電鍍金屬)。
(三)不包含粉末、污泥、灰渣或有害廢液。
(四)主要金屬成分大於(含)百分之四十。
三、旨揭公司擬出口之「鎢」邊材,如符合前開要件,則係屬公告產業用
料範疇,其輸出毋需申請輸出許可文件。另該公告事項並未包括金屬
製品「鉬」邊材。
四、本案請 貴局參酌上述原則,依個案事實自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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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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