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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貴局函詢「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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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0009541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11 月 0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 貴局函詢「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43 條疑 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100 年 9 月 27 日北環廢字第 1001358839 號函。 二、依據「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43 條:事業採 本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2 款至第 4 款規定之方式清除、處理事 業廢棄物者,清除前應先與受託處理者簽訂書面契約或取得執行機關 出具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並應與受託清除者簽訂書面契約。 三、惟本案應先釐清廢棄物究屬「承租人」(即來函所稱承租廠房之事業 機構)或「出租人」(即來函所稱被承租事業機構)所有。由廢棄物 之所有人分別向清除機構與處理機構簽訂契約,方屬合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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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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