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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 標題: | 廢/停有關清除機構未取得廢棄物輸出許可前,得否先行貯存欲輸出之廢棄物一案 |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00083589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 內容: | 主    旨:有關清除機構未取得廢棄物輸出許可前,得否先行貯存欲輸出之廢棄物一 案,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清除機構申設之貯存場如已取得許可,其將收受之廢棄物貯存於貯存
 場中並無不可。惟該清除機構尚未依「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
 辦法」取得輸出許可前,其收受之廢棄物尚無法判定將交由「經許可
 之國內處理機構」處理或「輸出至境外處理機構」處理。
 二、本案因尚未依「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取得個案許可輸
 出。因此,應遵守 48 小時運送至國內處理機構之限制;惟若已取得
 上述之個案輸出許可者,可貯存於貯存場,不受前開 48 小時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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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