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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未依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3項規定於清理前提出處置計畫書,是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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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0008417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9 月 2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綜合規劃 |
內容: |
主 旨:未依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於清理前提出處置計畫
書,是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疑義一案,復
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100 年 8 月 23 日高市環局廢管字第 1000085673 號函
。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因天然災害、重
大事故或不可抗力產生之非經常性廢棄物,於清理前提出處置計畫書
,載明廢棄物產生源、種類、數量、特性、貯存、清除、處理方式、
流向及清理期程,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免依本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辦理變更。屬經常性廢棄物,因特定目的之清理需要,於提
出試運轉計畫(書),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亦同」。前項規定以本署
99 年 8 月 10 日環署廢字第 0990070977 號公告「應檢具事業廢
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為適用範圍。
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
理計畫書之事業,如有產出屬於前開規定「因天然災害、重大事故或
不可抗力產生之非經常性廢棄物」,於清理前依前開規定提報廢棄物
處置計畫書者,得免適用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規定辦理事業廢棄物
清理計畫書變更。如未提報廢棄物處置計畫書者,依本法第 31 條規
定須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變更;惟本案仍以事後能儘速並妥
善完成廢棄物之清理為首要且務實之處理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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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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