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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再利用機構與廢棄物處理機構得處理/再利用廢棄物項目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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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0007912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9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主 旨:再利用機構與廢棄物處理機構得處理/再利用廢棄物項目疑義一案,詳如 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有限公司 100 年 7 月 27 日○○字第 1000727-02 號函 辦理。 二、同一事業可否同時具備再利用機構與廢棄物處理機構資格一節,並無 規定不可。又查本署 98 年 4 月 21 日環署廢字第 0980031993 號 函說明二:「廢棄物清理、處理機構若同時經營再利用業務時,其廢 棄物處理許可證或清理許可證項目與廢棄物再利用項目不得相同,… …」一節,因「項目」確實所指經檢討尚缺明確,本函特釐清補充: 該函項目係指廢棄物種類代碼。事業單位如同時兼具處理機構及再利 用機構資格,依前開函規定,其處理或再利用之廢棄物項目可以相同 ,惟其處理許可證上所載之許可處理廢棄物種類代碼,尚不得與再利 用機構之許可文件中廢棄物代碼相同。上開說明允已釐清再利用機構 兼具處理機構之困擾;本署並將錄案檢討明確相關規定,以進一步促 進事業廢棄物之合法合理之再利用或妥善處理。 三、另本署 98 年 11 月 27 日環署廢字第 0980108180 號、99 年 1 月 20 日環署廢字第 0990002771 號及 99 年 7 月 19 日環署廢字 第 0990058782號 等函相關許可項目之說明亦一併釐清如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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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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