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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 標題: | 有關申請事業廢棄物輸出許可時,須檢附廢棄物主要成分分析檢測報告疑義一案 |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00063735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7 月 26 日 |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 內容: | 主    旨:有關申請事業廢棄物輸出許可時,須檢附廢棄物主要成分分析檢測報告疑 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100  年 7  月 6  日桃環事字第 1001604287 號函。
 二、依本署 98 年 5  月 11 日環署廢字第 0980036440 號函釋(如附件
 )略以:「廢棄物清理法第 43 條規定,檢驗測定機構應取得中央主
 管機關核發許可證,始得辦理本法規定之檢驗。有關部分廢棄物檢測
 項目尚無檢驗測定機構取得許可證前,其檢驗測定機構或學術機構應
 參照本署『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許可管理檢驗室品質系統規範』提供品
 保規劃書及計畫書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核。至於樣品檢測是否依送審查
 之品保品管程序文件執行,由數據使用之機關自行審理。」本案請依
 上述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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