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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貴局函詢轄內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公司」,經本署同意變更廠區配置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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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基字第100004385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6 月 1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有關 貴局函詢轄內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公司」,經本署同意變更 廠區配置一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查○○公司係於○年○月○日取得廢機動車輛類回收業受補貼機構資 格。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4 款規定(略以),回收業受補貼機構之稽核認證設施運作方 式、廠(場)區平面配置及消防設施說明文件內容變更者,應於變更 前檢具相關說明文件,向本署辦理變更。 二、另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回收業、 處理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變更登記證應記載事項或登記文件 內容: (一)機構名稱及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 (二)登記證除前款以外之應記載事項變更。 (三)登記文件內容中: 1.清運設備變更。 2.處理流程及設備、污染防制(治)措施變更。 3.處理後產出之再生料及其他廢棄物種類及其最大產出量變更。 4.處理後產出之再生料及其他廢棄物,其再利用、再生利用或處理 方式變更。 三、綜上,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規定 ,受補貼機構之回收業有廠區平面配置變更時,應向本署辦理變更, 惟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規定,廠區平面配置變更 時,無須向地方主管機關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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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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