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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貴公司函為釋示熱感式印表機是否屬本署公告列管責任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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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基字第100003480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5 月 1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有關 貴公司函為釋示熱感式印表機是否屬本署公告列管責任物乙案,復 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來函所送熱感收據印表機尚非屬本署 99 年 12 月 27 日環署廢字第 0990116018 號修正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 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規定 之資訊物品類-印表機之列管範圍,故無需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 二、目前本署為因應資訊科技之發展,正重新就各項應回收廢棄物之責任 業者範圍進行檢討與定義,屆時倘 貴公司之產品屬列管範圍,仍請 依法辦理登記、申報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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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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