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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公司函詢負離子陶瓷電暖器等4項商品是否應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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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基字第100003595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5 月 0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貴公司函詢負離子陶瓷電暖器等 4 項商品是否應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乙 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99 年 12 月 27 日環署廢字第 099016018 號公告「應由製 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 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表一列管電子電器包含電視機、電冰箱 、洗衣機、冷、暖氣機、電風扇,其中「電冰箱」係包含壓縮式及電 動吸收式的冰箱、冰桶;「冷、暖氣機」係標示冷房能力 8,000Kcal /h(或 9.3KW) (含)以下之窗型、箱型及分離式冷、暖氣機。如 符合前揭功能者,不論其商品特性、商品名稱及使用對象為何,皆需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6 條規定,向本署辦理責任業者登記、申報營業 (輸入)量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合先敘明。 二、依所提附件及前揭公告所示,貴公司預計進口之雙溫區酒櫃(JG-50E B) 、負離子陶瓷電暖器(DF-HT503)、立地式烤箱、全自動冰淇淋 機(KI-151Y) ,目前非屬本署列管之電子電器責任物範圍,尚毋須 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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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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