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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半導體製程研磨機台使用後之研磨液再生使用過程,是否屬於廢棄物管理範疇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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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0003307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4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有關半導體製程研磨機台使用後之研磨液再生使用過程,是否屬於廢棄物 管理範疇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本署 100 年 2 月 25 日環署廢字第 1000012048 號函(如附)略 以:半導體廠於製程使用後之研磨液,如送回原供應商調整成分與濃 度後,再返回循環使用,則非屬廢棄物範疇。特再補充說明:半導體 廠將製程使用後之研磨液,送回原供應商再製後,再返回該半導體廠 循環使用,則非屬廢棄物;若該研磨液非交由原供應商或再製後非返 回原事業使用,則該研磨液之再生使用過程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8 條及第 39 條規定辦理。 二、使用後之研磨液若符合前述循環使用用途,則非屬廢棄物範疇,相關 業者應檢視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容(如廢棄物清理方式、質量平衡等 )必要時應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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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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