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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貴公司函詢LED燈泡、LED燈管及LED平板燈是否屬本署公告應回收照明光源責任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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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基字第100002128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4 月 0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公司函詢 LED 燈泡、LED 燈管及 LED 平板燈是否屬本署公告應 回收照明光源責任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99 年 12 月 27 日環署廢字第 0990116018 號修正「應由製 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 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規定,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 收、清除、處理之照明光源包括:直管日光燈、環管日光燈、安定器 內藏式螢光燈泡、緊密型螢光燈管、白熾燈泡(燈帽直徑 2.6 公分 以上)、高強度照明燈管(High Intensity Discharge;HID) 。 二、依貴公司來函所附之產品規格,LED 燈泡、LED 燈管及 LED 平板燈 皆非屬前揭公告所稱之照明光源,故貴公司毋須申報、繳納該等產品 之回收清除處理費。 三、惟日後該等產品若經本署公告為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 、處理之物品,貴公司仍應向本署辦理責任業者登記,並申報及繳納 回收清除處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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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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