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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有關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業者境外輸出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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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0002091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3 月 16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有關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業者境外輸出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5 項規
定,廢棄物清除採輸出境外處理時,應檢附之文件並未包含貯存場或
轉運站設置文件。故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申請境外輸出許可時,核
發機關不應強制限制清除機構需申設貯存場。
二、查本署廢棄物境外處理流程分為「事業單位運送至輸出者(事業廢棄
物遞送三聯單)」及「輸出者貯存場所運送至港口(境外處理國內運
送四聯單)」等 2 階段。第一階段之聯單申報方式(三聯單),應
依本署網路申報與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廢
棄物之清運車號,應填報「清除者許可之清運車輛車號」,並由該車
輛進行廢棄物之清除工作,且應自行清除。第二階段聯單之申報方式
(四聯單),依「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第 24 條規定
,得以自有車輛、合法運輸業車輛或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將廢棄
物由貯存場運送至港口或貨櫃場。惟如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直接將
廢棄物由事業單位運送至港口,則僅需申報境外處理國內運送四聯單
即可。
三、本案○○企業有限公司為取得輸出許可之清除機構,其自事業貯存場
直接清除廢棄物至港口,應屬上開末段規定之情形,僅需申報境外處
理國內運送四聯單。
四、另查前揭二管理辦法並無貴局所述之競合,請貴局依清除階段遵依相
關管理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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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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