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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所詢LVD無極燈是否屬公告應回收之照明光源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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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基字第1000021228A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3 月 1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有關所詢 LVD 無極燈是否屬公告應回收之照明光源疑義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99 年 12 月 27 日環署廢字第 0990116018 號公告「應由製 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 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表 1 照明光源之定義略以:直管日光 燈、環管日光燈、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緊密型螢光燈管、燈帽直 徑 2.6 公分以上之白熾燈泡、高強度照明燈管(High Intensity D ischarge;HID) ,合先述明。 二、前述公告應回收之照明光源均係以電極放電或燈絲發光。依所檢附之 產品型錄,產品編號:LVD-SE-VE、LVD-SE-RO、LVD-SE-SQ、L VD-SE-MX 及 LVD-SE-MO 等 LVD 無極燈,係以電磁感應氣體 放電發光,並無電極或燈絲,故非屬前揭公告應回收之照明光源。 三、另所輸入之無極燈未來倘經本署公告為應回收之照明光源,仍應依規 定辦理登記、申報及繳費等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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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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