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函詢「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條第11款規定「有害性質消失」之認定標準乙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0002049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3 月 1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函詢「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2 條第 11 款 規定「有害性質消失」之認定標準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20 條第 14 款規定, 貯存毒性化學物質或其他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容器之中間處理方法,應 採化學處理法、熱處理法或洗淨處理法處理;採水洗淨處理者,須有 妥善廢水處理設施。又依同標準第 2 條第 11 款之「洗淨處理」專 用名詞定義:事業廢棄物貯存容器經水洗或溶劑清洗後,該貯存容器 所含有害成分特性消失之處理方法。 二、貯存毒性化學物質或其他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容器態樣眾多,無法從一 解釋。原則上,曾裝載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容器(桶子),應由處理機 構一併處理,其有害物及容器(桶子),經處理機構依清理計畫書之 處理流程處理後可視為無害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