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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貴公司函詢已獲日本環境省函稱,非屬巴塞爾公約管制之廢棄物,而准予進口者,再次輸出同樣廢棄物時是否仍需進行通報程序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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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9011154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12 月 0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有關 貴公司函詢已獲日本環境省函稱,非屬巴塞爾公約管制之廢棄物, 而准予進口者,再次輸出同樣廢棄物時是否仍需進行通報程序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公司 99 年 12 月 2 日(99)威字第 99120201 號函。 二、貴公司申請輸出至日本之廢觸媒(通知號碼:TW099013),已經獲日 方判定不屬於巴塞爾公約之管制對象,爰准許進口。 三、爾後 貴公司申請輸出與本案相同種類之廢棄物至日本同一家處理機 構進行處理時,將無須再填具「巴塞爾公約廢棄物越境轉移通知」進 行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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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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