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公司函詢有關本署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管理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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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9009199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貴公司函詢有關本署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管理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公司 99 年 9 月 8 日綠總字第 99084 號函。
二、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十五條規定,得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由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前項再生資源再生利用之清運、貯存
方法、設施規範、再生利用規範、記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
,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再生利用用途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定之。同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再生資源未依規定回收
再利用者,視為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回收、清除、處理。
三、查本署於 95 年 10 月 12 日公告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登
記之依廢資訊物品及廢電子電器物品處理業產生之鐵、銅、鋁、玻璃
及塑膠等 5 項為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並於該年 12 月 1 日
正式實施,上述 5 項再生資源項目之代碼與公告再利用廢棄物代碼
共用,為廢鐵(R-1301)、廢銅(R-1302)、廢鋁(R-1304)、廢玻
璃(R-0401)、廢塑膠(R-0201)。為區隔再生資源及公告再利用廢
棄物之不同,本署於 99 年將上述之再生資源項目新增 G 類再生資
源代碼,並將事業於其事業廢棄物清理法計畫書「再生資源項目、數
量及回收再利用方式」中,填寫 R 類之鐵、銅、鋁、玻璃及塑膠等
廢棄物代碼轉成 G 類再生資源代碼。
四、另有關提供相關再生利用廠商查詢資料乙節,可逕洽廢資訊物品及廢
電子電器物品處理業之相關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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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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