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2條疑義乙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9006764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8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42 條疑義乙案,復 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42 條之規定,其 適用範圍係以排除同標準第 19 條至第 21 條規定之廢棄物種類所限 制之處理方法。如非屬設施標準第 19 條至第 21 條所規定之中間處 理的一般事業廢棄物、有害事業廢棄物或生物醫療廢棄物,自無第 4 2 條規定之適用。 二、有關○○石化公司將煤灰及淨水污泥送至灰塘乙節,宜先釐清該公司 之灰塘設施究屬「貯存設施」或「處理設施」。如灰塘屬貯存設施, 自無設施標準第 42 條之中間處理方法之適用;如煤灰及淨水污泥不 屬設施標準第 19 條至第 21 條所列舉之廢棄物,亦無設施標準第 4 2 條之適用。 三、設施標準第 42 條規定僅適用於中間處理,不包含最終處置及再利用 。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