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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營建剩餘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處理土質代碼為B6、B7認定疑義案,檢送內政部營建署函影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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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9006154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7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營建剩餘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處理土質代碼為 B6、B7 認定疑義案, 檢送內政部營建署函影本乙份,請 查照。 說 明:一、依行政院 86 年函釋及內政部訂定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略 以,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俗稱廢棄土)之種類,包括:建築工程、 公共工程及其他民間工程所產生之剩餘泥、土、砂、石、磚、瓦、混 凝土塊等,屬有用資源,其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營建署)。 二、依前開分工管理,營建剩餘土石方之管理與處理方式是否符合「營建 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規定,仍應由內政部營建署或各縣市政府之營 建剩餘土石方權管機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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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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